升官发财在宋朝 - 分卷阅读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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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面积和坟的度、石兽和明的数量等,都一一依照官员的品级行限制。一般士大夫也提倡薄葬,使薄葬成为风气。仁宗时,翰林学士承旨宋祁撰篇授其,提后应三日敛,三月葬,不为拘忌;棺用杂木成,不要将金、铜杂放在墓;墓上植五棵柏树,坟三尺,不要用石翁仲和石兽。一些士大夫建墓,不用砖,只用石灰和筛土夯实,避免将来被村民发掘而盗取砖卖。

    这里播一盗墓的缺德鬼的事:宰相晏殊和张耆死后,都葬在许州翟(治今河南禹县),相距数里。有人先盗张耆墓,从得到金宝珠玉甚多,遂完其棺槨而去。后来盗晏殊墓,所得仅木胎金裹带一条和金数两,明都是陶制品,颇为失望,遂用刀斧劈碎遗骨。这件事使有些人以为张耆因“厚葬完躯”,而晏殊因“薄葬碎骨”,是“俭葬之害”。

    3. 纸钱

    宋朝民间在丧葬和祭祀仪式上已普遍使用纸钱和纸制明。北宋初,在福州的东岳行,人们都用纸钱去祭神祈福。当时人描写,纸钱数量之多好似“飞雪”,最后把纸钱焚烧掉。

    4. 关于土葬和火葬

    土葬和火葬是当时两主要的葬法。从宋初开始,火葬逐渐行。太祖建国伊始,曾诏“禁民以火葬”,但收效不大。河东路百姓因为“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一般士大夫到外地官,病死任上,孙火焚其柩,收集骨带回故里安葬。朝廷规定军人戍,死后允许火葬,将骨灰运回。又规定郊坛三里以外,“方得烧人”。二程认为国家对火葬实际上是“明立条贯,原不为禁”。所以,民间把火葬看成合乎礼法,“虽孝慈孙,亦不以为异”。火葬有省地和省钱的优,加上朝廷允许一般百姓这样安葬,因此,到南渡后,更加盛行。

    不过当时的主意识形态并不接受火葬(只有少数士大夫赞同火葬)。一位宋代士大夫对火葬的习俗到不可理解:“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唯恐不至,死则播爇而捐弃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认为火葬是对死者的不敬。所以他建议,“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我对宋代政府与分士大夫意禁止火葬的法,并不支持,南宋时也有人反对火葬禁令,如写的俞文豹便质疑火葬之禁:“今京城外,故者日以百计。若非火化,何所葬埋?”

    事实上,宋朝政府对火葬的禁令也没有收到多大的效果。民间火葬之风,可谓屡禁不止。所以南宋初又有官员提:“既葬理未有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所安。”并建议“除豪富氏族申严禁止外,贫之民共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此建议得到宋宗的批准。这是宋政府对火葬的让步,允许一分人选择何葬礼,听其自便。

    在土葬与火葬之争的过程,宋朝官员的另一法则表现得非常明智,又富有人主义神,那就是在官地一块“义地”,建成公墓,收葬贫民;或者设立公益火葬场,助贫家火化。让贫无葬地之民得以葬亲——不是土葬,还是火葬。

    值得一说的,还有宋政府在诸州县推广的公益公墓——“漏泽园”。宋代漏泽园有一顾全逝者尊严的制度:免费收葬贫穷无葬之地的逝者和无主的遗骸;坟墓统一规格,约八尺见方,以两块大方砖铭刻逝者的姓名、籍贯、生辰、安葬日期,有亲属信息的,也刻于砖上,作为标记;没有棺木的逝者,政府给予棺木收殓;贫困家若有亲人去世,也可主动申请安葬于漏泽园,政府将安排一块九尺见方的墓地——当然,不用收费;漏泽园还设有房屋,以便逝者的亲属来此祭祀。

    宋政府又聘请有德僧人来主持、理漏泽园,如南宋时,仁和、钱塘两县有“漏泽园一十二所”,“官府委德行僧二员主,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瘗及二百人,官府察明,申朝家给赐紫衣、师号赏之”。僧人由政府支付薪:每月五贯钱、一石米。每收葬满二百人,可得到请赐紫衣、师号的奖励。

    那么宋政府为漏泽园的福利事业投了多少钱?宋真宗时,每收葬一名死者,政府需要费六百文钱,包括棺木的费用;宋神宗时,要两千文;到南宋宗时,大约是三千文。全国各地漏泽园的经费加起来,数目应该非常大。为了让国民在离开人世之后,能够获得有尊严的安葬,宋政府愿意从财政一大笔钱来,这,便是文明的一表现。(第四辑)

    5. 受佛二门的迷信

    丧葬仪礼还受到佛、二教和民间其他迷信的很影响。主要表现在七七日和百日、周年之说,择日和择地安葬,场等功德,穿孝服,居丧饮等方面。佛教编造人间和间、天堂和地狱的故事,说人死后,每遇第七天,其魂必经一次司,受许多苦。由七、二七,一直到七七即过完最后一次司,称“断七”。然后有百日、三周年,都要经过一次司。百姓于孝心和心,以及迷信无知,便在父母等亡故后,请僧徒场或陆大会、打醮,写经造像,修建塔庙,称“功德”。完功德,又羹饭,称“七次羹饭”。据说,这样便可弥补亡人的罪过,使之脱离地狱之苦,升天堂,享受快乐;否则,永远打地狱,受尽锉烧舂磨的痛苦,不得超生。教原来只讲清净自然,没有地狱天堂之说,但见佛教僧侣获利,也加以仿效,编造了“送魂登天,代天肆赦,鼎釜油煎,谓之炼度;梨火枣,用以为修”的说法,其“可笑者甚多”[注释]。于是民间遇到丧事,请僧侣和士念经、设斋、打醮、佛事等,便成为习惯,鲜以为怪。

    百姓还相信先生或“葬师”的话,人死后,安葬既择年月日时,又相信风形势,认为日后孙是否富贵贤寿或贫贱愚夭,全靠此。所以,世俗多将棺柩寄放僧寺,无人看守,往往因为年月不利,拖延几十年不葬,甚至终、数世不葬,不免被他人抛弃,或被盗贼所发,或遭火漂焚。还有一些人家因为离卜葬的日期还远,又不愿殡置之费,多停柩在家,以致将家放在棺上,就像使用几案一样。

    6. 丧乐

    在丧葬过程,民间已习惯“用乐”即聘请乐队奏乐。初丧时,奏乐“娱尸”。殡时,仪仗队由“少年、指甲”的僧侣敲打着从少数民族传来的钹、鼓槌在前引导,与丧者家属的号哭声前后呼应。宋初,曾令禁止士庶之家在丧葬时用乐和僧徒仪仗前引,但收效甚微。南宋时,临安府居民在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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