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没给法留什么好印象。起诉书宣读完之后,她要求发言,因为她认为有些事不属实。审判愤怒地驳回了她。他说,在刑事诉讼主要程序开始之前,她已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起诉书,而且可以提反对意见,现在人们已了主要程序,起诉书起诉的事属实不属实,要由听证来决定。听证开始时,审判建议放弃朗读那位女儿写的那本书的德文版本,因为有家德国版社正准备版此书,所有与此有关的人都已经人手一本草稿。审判恼怒的目光注视着汉娜,他让其辩护律师说服她,使她同意这样。汉娜不同意。她也不想接受那认为她在一次初审承认过她曾经拿到过教堂的钥匙的说法。她说,她没有拿过那把钥匙,没有人拿过那把钥匙,本就没有开教堂的一把钥匙,而是有好多把开好多门的钥匙,它们都在门外的锁里。但是,在一份审判员的审讯记录所记载的况却是另外一个样,那份记录由她本人过并签了字。她问人们为什么要把这件事加于她,但这丝毫无济于事。她问得声音不大,听起来并不自以为是,但却很固执。就像我觉到的那样,她到困惑不解和无可奈何。她说人们加于她时,并不是谴责他们这样违反了法律。但是,审判先生却是这样理解的,而且反应烈。汉娜的辩护律师急忙起来,心地为她辩护。当他被问到他是否想把人们对他的委托人的谴责据为己有时,他又坐了来。
汉娜想要讨个公。她认为她被冤枉的地方,她就提抗议;如果她认为别人对她的谴责公正的话,她也接受。她有时固执地抗议,有时心甘愿地承认,好像她要通过承认来获得抗议的权利,或者通过抗议的方式来承认她正常况无法争辩的事。但是,她没有注意到她的固执惹恼了审判。她对前后关系没有概念,对游戏规则没有概念,对自己的和别人的表达方式都没有概念,不知有罪或无罪,判刑或释放往往取决于表达方式。为了弥补她的这缺陷,她的辩护律师必须是个经验丰富、沉着自信或者人一筹的手才行。或许汉娜不该那样难为他,她明显地表现对他的不信任,但她没有能选择她所信赖的律师。她的律师是由审判为她指定的,他有义务、有责任为她行辩护。
有时汉娜也能取得某胜利。我还记得对她在集营里挑选囚犯这一问题所行的审讯。其他被告用某时某刻了某事来否认参与了此事,汉娜却心甘愿地承认参与了此事,但她说她不是惟一的一个,而是像其他人一样,和其他人一起参与了此事。这样一来,审判就不得不问她。
"挑选是如何行的?"
汉娜描述,她们几位女看守取得了一致意见,从她们六人所主的同样大小的范围,选同等数目的囚犯,也就是说,每人选十名,总共为六十名。但是,被选的人数在低发病的况和发病的况要有所木同。这样,所有当班的女看守最后要一起决定谁该被送回去。
"你们当没有人回避此事,您所讲的包括所有的人吗?"
"是的。"
"难您不知您是送那些囚犯去死吗?"
"当然是知的,可是新的要来,先来的必须要给后来的让地方。"
"因为要腾地方,您是这样说的吧:你,你,还有你就必须被送回去杀掉吗?"
汉娜没有明白审判想以此问什么问题。
"我有……我认为……要是您的话,您会怎么呢?"汉娜是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严肃问题提来的。她不知她该怎样,又能怎么。因此她想听一听看上去广见多识的审判该怎样。
一时,大厅里鸦雀无声。被告人向审判提问题不合乎德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但是,现在问题被提来了,而且所有的人都在等着审判的回答。他必须回答,不能避开问题或者非难的评论或者用反问的方式拒绝回答。每个人都清楚,他自己也明白,我也明白了他恼怒的表的诡计。恼怒的表给他上了一副假面,在这副假面的背后,他为自己回答问题赢得了一时间,但是没有太多的时间,他拖延的时间越,人们的期待就越大,气氛就越张,而他的回答就必须越好。
"有些事人们本就不该,如果不去不会要命的话,人们就必须回避。"
假如他说汉娜或者他自己如何,也许就足够了。只谈论人们必须什么,不允许什么和人们什么要付什么代价,这与汉娜提的问题的严肃不相符。她想知的是在她当时的况,她应该怎样,而不是有什么事人们不可以。审判的回答显得无可奈何,毫无分量。在座的人都有同。大家都很失望地地呼了气,惊奇地望着在某程度上赢得了这场战的汉娜。但是,汉娜本人仍在沉思。
"那么,我要是……没有……如果我不能在西门公司报名呢?"
那不是向法官提的问题。她在自言自语,她在犹豫不定地自问,因为她还没有把这个问题提来。她在怀疑这个问题的正确,在寻找它的答案。
第07节
汉娜有时固执己见地行抗议,这使审判大为恼火。同样,她有时心甘愿地认错,这也气坏了其他被告。这无论是对她自己的辩护还是对她们的辩护都十分不利。
证明材料本来对被告有利。那幸存来的母女和她们写的书是第一项主要指控的推一证明材料。一个好的辩护律师,应该能够在不抨击母女证词的况就能够令人信服地驳回对那几位被告参与挑选囚犯的指控。就这一而言,证词不确,也不可能确,因为毕竟还有一名指挥官、一个警卫队和其他的女看守,以及一项层层达的命令和任务,这样,这些囚犯在这个等级制就只是一个组成分,他们也只能看清楚与这相关的分。类似的形在第二项指控也存在:那母女俩被关押在教堂里,不能就外面所发生的事证。虽然被告不能找任何借,说她们当时不在现场,因为当时在那座村里生活过的那些证人与被告谈过,现在还记得她们,但是,这些证人必须要注意防止引火烧,否则,人们会说,本来他们是可以把那些囚犯救来的。如果仅仅是那几位被告在场的话,难村民们就制服不了几个女人而自己把教堂的门打开吗?为了减轻那几位被告和作为证人的他们自己的负担,他们难不必须站到被告这一边来吗?他们不会说当时他们都在警卫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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