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应由化建厂承担,与我方无关。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我方补充意见完毕,有新的观到一辩论再补充。”
审判:“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谢文目光迸锐利的光,仿佛能让所有虚伪谎言无所遁形,他的声音特别浑厚,有如钟声敲响般气回,一开的气势就把全场震住了:“针对上诉人的诉请,代理人发表如代理意见。第一,本案是基于租赁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缴付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是由合同引起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若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纠纷,那应当由50名职工个人作为诉讼主分别起诉,然后法院据起诉事实合并审理。因此,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主张并无依据。
第二,化建厂收到上诉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并不等同于上诉人停发50名职工保险金的时间,更不等同于这50名职工知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化建厂知上诉人停发后,曾多次与上诉人协商,协商未果,于社会效果考虑,化建厂并未告知这50名职工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但已警告、训诫,要求其到岗工作,化建厂并非如上诉人所说对职工没有置,化建厂也曾过努力。上诉人发书面通知时,并未停发保险金,我方在一审时也提了职工的证人证言以及工资单予以佐证,上诉人何时停发保险金,化建厂并不清楚,50名职工也是及至2014年起诉前不久,才知保险金被停发,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即50名职工知起算,而本案是2014年4月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是合法有效的诉讼。
第三,涉案租赁合同是在当事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主,必须承担22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保险费用,上诉人应当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义务,上诉人以50名职工不在岗为由,拒不履行缴付义务,并无合同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了来了,就知谢文会揪着劳动争议这个错误的观不放,时陌的心就像乘在一架在空飞行的飞机上,一会儿失重,一会儿颠簸不停,安分不来,但一听谢文说完所有观,心里的飞机顿时像碰上了稳定的气,平平稳稳地在自由自在的空翱翔。
谢文没有针对谢锦程的“政府并非诉讼主”的观提答辩意见,仅仅针对其他次要观答辩。如果政府并非适格的诉讼主,那么整个案件都不存在,被上诉人理所当然败诉,上诉人被执行款向也将会全回款,谢文竟然没对此发表意见,究竟是他疏漏,还是他有意避开这个.观?
其实谢文不是漏了这个观,而是他已针对劳动争议这个矛盾阐明了关于诉讼主的异议,如果他自己还针对谢锦程提的诉讼主观提异议,那就会落谢锦程的,被谢锦程逮着错更层次地打击——你说别人的诉讼主不对,那你自己呢?你连诉讼主的资格都没有,还好意思说别人。
审判继续发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照约定,这一次是由谢锦程先发表,时陌后补充。谢锦程看了一刚才上的笔记:“本代理人只补充一,余的看时律师有没有补充。合同并未约定无论职工是否到岗,我方都承担保险费用,只约定了完成企业达的生产任务后才承担缴付保险费用,若职工不到岗,工作任务肯定无法完成,那么我方支付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就无法成就。本代理人补充意见完毕。”
怎么才发表一个观,明明有很多观可以补充,噢,谢锦程肯定是故意放,瞧不起我!时陌翘了鼻,挑衅地给谢锦程丢了一个鄙视的神,放手里的笔记本,锐的目光直对面两人,话一便成了章:“第一,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发涉案职工的保险金时,曾通过ems快递给化建厂寄送书面通知,在一审提的证据已经证明化建厂已于2011年12月3日签收该通知,理应从这天起,知了我方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已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那么被上诉人主张化建厂对的停发保险金时间毫不知,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况且,化建厂于社会效果考虑,对职工被停发的事宜有所隐瞒,导致职工时隔两年多才知,化建厂理应承担对职工隐瞒的后果,而不应将其转嫁到我方上。第二,一审程序违法,其一,在没调查化建厂是否真正注销并清算的前提,就据市政府单方面的文件,认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权利义务,市政府备诉讼主资格,并不妥当,本案诉讼主应是仍未注销的化建厂,其二……”
时陌翻开证据本,指着租赁合同上的签字,一字一句:“请合议注意本案的租赁合同,合同首虽然明确承租方为*国,但最后落款是泥厂,*国以法定代表人的份签字,从政府的文件来看,承租方也是泥厂,到2014年与化建厂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的乙方也是泥厂。由此可见,本案既然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才提起的诉讼,那么被告理应是泥厂,而非*国,被告主不适格,理应驳回起诉。我方发表意见完毕,的意见,我方会在后提书面代理词补充,以书面代理词为准。”
审判骤然陷死一般的沉寂,时陌的观就像一颗□□轰地爆炸,带着不可预防的穿透力直刺所有人心脏,纵使话已说尽,但爆炸引发的硝烟仍造成了轰动全场的影响力。
谢锦程一脸意外地看着时陌,谢文吃惊地睁大,两个人的神都是说不的复杂。从到尾,他们都在争辩市政府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国应否缴付保险金,却没有发现,这个案件被告错了!因为合同首明确承租方是*国,加上泥厂是没有人格的公司,保险金理应就由*国这个法定代表人的人来承担,因此他们脑海里都将泥厂与*国划上了约等号,却没想到,从各证据上来说,保险金应当向泥厂主张,而非向*国本人主张。
既然被告错,那么站在*国的立场上,这个案件就跟*国他本人就无任何关联,日后再另案起诉,那也应当是起诉泥厂。比起谢锦程的驳回起诉观,时陌的观更对被上诉人有利——市政府即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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